《民法典》中第843条对技术合同作了如下定义: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其定义原则是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包括以下五类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主要涉及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主要涉及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5.技术许可合同;主要涉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
他们分别具体定义如下: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